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叶先生诉被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侵犯一案。法院判决七匹狼公司、大峡谷公司向叶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大峡谷公司赔偿叶先生10万元,七匹狼公司对其中的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叶先生创作了《水浒一百零八将》人物绘画作品,并于2001年由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宣传七匹狼服装,七匹狼公司委托大峡谷公司创作“好汉”篇动画贺岁片广告,于2008年春节期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出。该广告使用了叶先生的水浒人物26个,其中有12个人物保留了水浒人物头像,穿着以七匹狼服装;其余人物中大部分还修改了手持物品、衣服颜色。叶先生认为,七匹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大峡谷公司制作了涉案广告,与七匹狼公司共同构成侵权,要求七匹狼公司和大峡谷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七匹狼公司和大峡谷公司均认可以上述方式使用叶先生作品的事实。七匹狼公司辩称涉案广告由大峡谷公司制作,且获得了大峡谷公司提供的14个完整人物的创作底稿,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大峡谷公司辩称其员工参考临摹了叶先生作品制作涉案广告,没有直接使用叶先生作品;对于12个仅使用了叶先生作品人物头像的作品,人物头像不是广告人物的实质性部分,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先生享有“水浒一百零八将”人物画像的著作权,涉案广告人物与叶先生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虽然大峡谷公司否认其对“好汉”人物头像的使用属于广告人物形象的实质性部分,但头像在以人物为模特的广告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缺少了头像,难以成为人物模特广告。大峡谷公司作为商业广告制作者,未经许可使用叶先生的美术作品,且擅自修改了叶先生作品人物形象,还对12个水浒人物穿着以七匹狼服装,歪曲叶先生作品中的小说人物造型,侵犯了叶先生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七匹狼公司作为广告主,在未审查广告人物是否由大峡谷公司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即使用12个身着七匹狼服装的“好汉”人物,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与大峡谷公司共同侵犯了叶先生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广告是公开播放的,法院支持了叶先生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并根据叶先生作品的影响力、广告播出媒体、时段以及七匹狼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和诉讼合理支出。 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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