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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无效 终审驳回上诉
www.110.com 2010-09-15 15:21

  广东一家公司以未经允许播放《我的名字叫金三顺》为名,将天津市一家网吧告上法庭。审理中,原告出具了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的证明书,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无法律效力,终审驳回诉讼请求。  去年,天津南开区一家网吧突然被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称,他们为电视剧《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国内独家许可发行人,享有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某网吧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该电视剧在其经营的网络局域网进行播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韩国MBC公司对作品《我的名字叫金三顺》享有著作权。韩国MBC公司出具的“节目权益证明书”,证明该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给原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节目权益证明书”是所谓原始版权人为自己出具的,不具备证明效力。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书,因该代表处无权以其名义出具著作权的相关证明,故该证据法院不予确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中凯公司提交的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于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相关版权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维持原判。(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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