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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设计权受保护 他人擅用属侵权
www.110.com 2010-09-15 15:21

  案情介绍  2004年,华格出版社推出了一套版式设计既精美又实用的英语用书——《写作宝典》。该书由重点中学的英语教师编写,华格出版社与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专有出版合同,约定华格出版社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  中石外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中石培训)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在英语培训市场颇有影响。为了应对英语培训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2006年3月,中石培训编写了一套培训教材,每套10册,其中的《英语写作》分册全部采用了《写作宝典》一书的内容和版式。该教材共印了3000套,供来培训的初中学员使用。  2006年7月,华格出版社发现此事后,遂以侵犯其版式设计权为由,将中石培训告上法院。(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一、中石培训是否侵犯华格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出版者在图书的编辑过程中对书稿的版式进行编辑加工,使图书更具有实用性和美感,从而享有的一项专属于出版者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本案中,由于专有出版合同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华格出版社就不再享有对《写作宝典》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回归原著作权人。但是,华格出版社在编辑该书的过程中进行了精美实用的版式设计,其享有版式设计权,且权利仍在10年保护期内。所以,中石培训在编写《英语写作》中直接采用《写作宝典》版式的做法,侵犯了华格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  二、中石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行为?  中石培训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他们编写的《英语写作》仅是针对内部学员的,在课堂教学使用,应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那么,中石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行为呢?  首先,中石培训编写的《英语写作》显然是复制了华格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写作宝典》,虽然该书是在中石培训课堂教学使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不能认为是在学校课堂供教学使用;其次,中石培训复制的《写作宝典》总共有3000册,显然不属于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因此,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中石培训侵犯了原告华格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韦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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