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著作权:在探索中前进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对此,郑律师说:“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方面的一个变化。最初的《》规定对于网络中传播的信息,未经许可,也可以转载。但2001年的时候又出了个《说法解释》,将这一条删掉了。秦涛的博客著作权案其实是对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的一个促进。”
“其实,在博客之前,就已经有很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博客的出现只是一种形式的变化。但博客与BBS等还是有区别的。它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更加敏感。”
郑律师说道,对于博客著作权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作为网络服务商免费提供的写作与发表平台,作者是不拥有著作权的,作者在网站免费注册并写作与发表文章视为无偿提供,网络服务商有权处分作者的文章。而另一方认为,网络服务商表面上虽是免费提供写作与发表平台,但因博客所特有的人气而带来的包括广告点击收入在内的经济利益却是巨大的,所以实质上不是提供免费服务,作者在网站上写作与发表并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的写作与发表方式是符合著作权保护法的保护条件,故博客具有著作权是毫无争议的。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诸如博客等网络传播作品给予法律保护正是对该问题的正确回应。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进步。
“但是该条例还是有不足的。”郑璋军律师补充道,“主要缺陷还是该《条例》可操作性较为缺乏。一些条文模糊不清以至刻意回避,实际是给法庭的审判造成很多不便,也为今后网络侵权事件的继续发生埋下了伏笔。这对于经营者清晰认识侵权风险,及对权利人确定合理的权利申诉范围,都具有不可确定性。”就此,郑律师举例说:“比如说,网站要转载传统媒体的信息,是否收费以及以何标准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它在利益协调上还是缺乏一定可操作性的。”
除此之外,笔者查询有关资料发现,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里面,“政治、经济问题”和“时事性文章”的概念显然非常笼统,不免会变生出多种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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