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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审理报纸电子版侵权案:电子版要付稿酬吗
www.110.com 2010-09-15 15:29


  把已见报的文章再以电子版形式发布,目前已成国内纸质媒体的通常做法。但报纸电子版采用稿件,该不该支付稿酬呢?12月4日,浙江市场导报社就因两年前的一篇稿件电子版未支付稿酬而成了被告。

  2004年12月17日,《浙江市场导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以下简称《妙招》),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报社网站的电子版上发布。

  今年8月9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文章作者将浙江市场导报社告上法庭。诉称: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妙招》等100多篇文章“转让”给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不久,公司发现该文章出现在http://www.zjscdb.com,而浙江市场导报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要求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计990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坚称“张会亭”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版的。同时,认为浙江市场导报社支付的70元稿费,并非是《妙招》的,因为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妙招》一文有近4000字,至少应为120元。

  浙江市场导报社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邮局提供的收据,证实在2004年1月份,浙江市场导报社确实给“张会亭”汇寄过70元。

  浙江市场导报社代理人还认为,在稿件刊发邮寄稿费后,作者本人没有对稿酬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报社与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原告公司在事后与作者签订的一个民事转让合同,不可能追溯之前的行为,这种通过合同转让著作权的行为,明显动机不纯。且如果是转让,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期限,是不可逆转的,合同显然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代理人甚至指出,三面向公司所代理的“张会亭”与《妙招》作者“张会亭”是否同一人,还待法庭核实。因为原告公司曾经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出现过同名同姓的滥诉行为。

  一些杭州的新闻业内人士表示,报纸电子版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版是将纸质的报纸“电子化”,没有任何的编辑和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版实际上和纸质报纸共同构成了报纸的全部,起到“过刊”查询作用。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电子版应当是鼓励的。

  由于浙江市场导报社拒绝调解,法庭没有作出判决。(法制日报 记者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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