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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
www.110.com 2010-07-08 17:26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省级政府部门要带头保护知识产权,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著作人授权的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行为,并对使用软件情况切实开展清理、检查,实现办公软件的正版化。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集中清理

  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省直各委、办、厅、局一律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对正在使用的软件要在近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一律更换。

  二、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一)自查阶段:200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在本机关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并检查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是否具备必要的书面授权使用文件。自查结束后,及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计算机、软件自查表》一并报省版权局。省版权局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二)更换正版软件和培训阶段: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更换正版软件采取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要采购使用国产软件。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通用软件需求计划报省版权局,由省版权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预算,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与软件供应商谈判购买,分别配给。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相关费用。各单位正常购置正版软件亦按此程序办理,所需费用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分别从相关单位预算拨款中扣除。

  省版权局、省信息产业办负责对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人员进行软件版权知识、资产管理等培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省版权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办和省财政厅组织部分专家对省直各委、办、厅、局自查、更换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在自查、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盗版软件,坚决彻底予以销毁。

  上述三个阶段工作结束后,由省版权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办和省财政厅综合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省版权局负责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布置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各委、办、厅、局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组织开展软件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将购买正版通用软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省直各委、办、厅、局的软件使用、升级、维护、补充和更新等需要情况,负责与正版软件供应商谈判,集中购买正版软件及使用授权,统一配给。省信息产业办要为省直各委、办、厅、局使用正版软件提供产品目录,介绍不同软件的性能价格比,推荐国产优秀办公软件,组织企业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供相关服务。省信息产业办对省内硬件厂商以OEM(指把原厂商产品散件组装销售)方式预装软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省直各委、办、厅、局购买的软件,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直各委、办、厅、局要把带头使用正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行为作为维护政府形象,端正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加强领导和行政监督。在工作中,一经发现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如使用盗版软件,以致引起侵权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负担民事责任外,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软件盗版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清理盗版软件的工作。

  附:《计算机、软件自查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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