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规定。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 每千字10至50元
(2)汇编: 每千字3至10元
(3)翻译: 每千字20至80元
(4)注释: 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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