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www.110.com 2010-07-08 17:26
为进一步改进计算机登记工作,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方便软件进行,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改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保证书和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份。另外,申请者还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本一份”。
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在受理日起六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
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四、《办法》第六条增加第二款“申请者可通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上述修订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文章
-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
- ·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
-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
-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三定"规定出
- ·国家版权局发文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稿酬收
- ·国家版权局明确转载稿酬收转机构:转载不再免
- ·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打击"非法版权网站"
- ·国家版权局与欧盟联办中欧网络版权保护研讨会
- ·国家版权局:版权代理制度应进行规范
- ·美国国家版权局调整数字千年版权法
- ·国家版权局:谷歌事件并非中美法律分歧所致
- ·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就打击网络盗版合作
- ·国家版权局重奖反盗版功臣
- ·国家版权局查缴17种盗版音像制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