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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www.110.com 2010-07-09 15:55

  上诉人:贝克(Baker)

  被上诉人:塞尔登(Selden)

  [案情介绍][1]

  本案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Charles Selden)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Selden‘s Condensed Ledger,or Booking Simplified)的书取得了著作权。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的修改的书的著作权。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困而也受保护。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侵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簿中只须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

  [处理]

  最高法院认为,空白账簿不受;塞尔登作品的纯粹的著作权并不赋予对由其设计并在其作品中予以描述及表现的账簿的使用以独占权。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指令巡回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理分析]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本案中的运用

  贝克诉塞尔登(以下简称“贝克案”)是一个在美国著作权保护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的著名判例。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美国的著作权法学者通常认为,有关思想与表达的现代观念发端于此案。

  在著作权领域,有一项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主题-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著作权只保护其中的“表达”。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对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工序、规律、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不论上述内容在作品中是以什么形式来描写、表现、说明或者体现。”相关的形式包括文字、音乐、雕刻以及美术等形式。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保护只限于对思想的特定的表达,著作权法不禁止他人利用由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中所展现的思想或知识。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重申在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基本二分法。[2]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同时,要在思想与表达两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又是极为困难的。多年以来,对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含义,美国法院至少发展起两种不同的理论。其一为“清晰区别鉴定”(clear distinction test),[3]这种鉴定法区别了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其二为“抽象鉴定”(abstractions test)。[4]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采用的是第一种鉴定法。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现,原告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贝克使用了与塞尔登书中所表述的相同的簿记法。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塞尔登的著作权。塞尔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示簿记法,只有当他取得他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同时,获得对他书中所表述的簿记法的独占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能否借助描述簿记法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主张对上述簿记法的独占权?对此,原告及巡回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科学真理及技术方法是全世界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对其予以表述或者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给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中所表达的知识、技术或方法以独占权。作品的著作权不受内容的新颖性或表现主题的影响。也就是说,作品中所表现的知识、技艺或其他事物的新颖与否与著作权的效力无关。而这恰恰是专利权所要求的条件。这也正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主题与专利所保护的主题的根本区别。例如,就药品而言,某些合成物在治疗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发明人撰写并发表有关这种合成物的文章,则他对这种药品的制造与销售将不具有任何权利,他已将这类权利给了公众。出版有关科学或者工艺方面的作品的真正目的是传播有用的知识。如果发明人想获得这种权利,则他必须对其所发明的合成物取得专利。

  思想及智力方法不受著作权保护。人们可以对其表述某种思想的特定方式(表达)拥有著作权。但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作品中所描写的制作工艺(思想)主张独占权。前者的目的是说明,后者的目的是使用。本案所涉及的簿记法正是一种智力方法,著作权人塞尔登不享有对其作品中所描写的簿记法的使用的独占权。否则,著作权人将获得与专利无异的保护,对复式簿记的想法及其运用施加控制。

  本案中,查尔斯。塞尔登在其作品中描写及说明了一种特殊的簿记法,并通过冠以相关标题,由特定线条和空白栏目构成的表格来表现这种簿记法。毫无疑问,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印制或出版该作品。与此同时,如果作品中所传递的方法技艺未获专利保护,则任何人均可对其予以自由应用。对方法的使用全异于对描述这种方法的作品的出版。

  二、当作品中的思想与其表达不可分离时,表达与思想一道不受保护(merger)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使用与销售了用原告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所制作的表格。如前所述,这一行为不构成。但是,假如被告以写作的方式,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原告的簿记法,并且,为了图示书中所描述的方法同时附上与原告表格无异的表格,则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以自己的表达方式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原告作品中所表现的特殊的簿记法;二是被告以与原告的一样的表达方式描写了原告作品中所表现的特殊的簿记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前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被告的行为只涉及到对原告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的利用,因而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对第二种情形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根据所涉簿记法的表达方式的多寡,有两种可能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特殊的簿记法有多种表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自寻其他表达方式,而是采用了原告的表达方式,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另一种可能是这种特殊的簿记法只有为数极少甚或是惟一的一种表达方式,被告所能用的表达方式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只有惟一表达法的情况下,更是别无他法来表现这种特殊的簿记法。在这种条件下,根据“表达与思想融合”学说(The merger doctrine-the merger of necessary expression with the ideas expressed),表达方式的受限制性尤其是惟一性,导致它与其所表达的思想一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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