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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www.110.com 2010-07-09 15:55

  无形资产在当今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在我国一些单位、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管理和保护力度不够,造成现状比较混乱的局面。为保证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本文阐述了无形资产流失的现状和产生的不良影响,阐明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的重大意义以及必须从法律途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的几点思考。

  一些权威人士预言“世界性的注册商标是一个国家的国宝。哪个国家拥有更多的世界性商标,它就是未来世界的经济强国。”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无形资产做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它的存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从无到有,从肤浅到深入,已经形成了一股潮流,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在我国还有一部分单位、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管理和保护不够深、不够广,以致现状比较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加以探讨,使认识深化、全面,以保证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不断发展、壮大。

  一、无形资产的流失及其不良影响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商业秘密等。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益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等一些不良现象。无形资产流失之严重,尤以商标为重。如据报载,一家私营企业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近千个,目前,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有400多个,该企业已成功的将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一个商标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另外还正在同一家美国公司商讨转让其注册的另一个商标,据说美方愿意出150万美元,该企业认为不满意,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又如1984年3月,天津汽车工业公司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天津汽车公司投巨资进行广告宣传,使“天津大发”的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日方却抢先在中国将“大发”商标进行注册。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痛失“天津大发”商标专用权,不得不重新注册“华利”及后来的“夏利”商标。

  上述两例均反映了在商标注册制度中存在的权利失衡现象,前者反映的是大规模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反映的是抢注商标的问题,虽然大规模的注册商标、抢注商标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客观上存在着消极影响。至于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假冒商标的更是举不胜举。这些不仅违反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和消极影响更大。

  首先、由于大量不在商品流通领域内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使真正需要商标的生产者遇到困难。

  其次、由于专用权具有垄断性,注册所有人即使自己不使用该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许可证或转让专用权而获得巨大商业利益,造成一种不公平的商业竞争。

  第三、专利权、著作权受到侵犯,如不严加追究,使得一些人不动脑、不费力、照抄照搬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不仅严重影响专利权人、的劳动积极性,更增长了一些不良社会风气。

  第四、抢注商标,假冒商标不仅给商标使用者造成极大损失,也很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

  最后,无形资产的流失不仅严重的影响了一些驰名企业的效益,更严重的破坏了一些名牌产品的声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实质是无形资产所有权人对无形资产实施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是无形资产所有权人、国家动用法律武器对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对无形资产所进行的保护。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度,就谈不上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很好的管理和保护无形资产,所以管理和保护好无形资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法律制度,是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力度。

  1.有关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国际公约。

  因为无形资产具有地域性,仅仅是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越来越发达,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无形资产制度也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各国经过谈判,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方面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此来促进各国技术进步,保护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使全世界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在加强国际合作这方面,我国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比较迅速。1967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后,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此,无形资产保护走上了国际合作的道路。而我国是1980年6月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拉开了我国参与无形资产国际管理与保护合作的序幕。1985年、1987年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巴黎公约”协商会议。1987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后来又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等。有力的保护了别国和我国无形资产的产权,促进了技术进步,促进了社会发展,提高了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效益,适应了国际经济、技术发展趋势。

  尽管我国在无形资产国际合作方面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并没有加入一些较好的国际间的无形资产保护组织,没有签订一些较好的国际公约、条款。别国对我国进行的大规模的“反倾销”,而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束手无策等等。所以以后要更加注意国际间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的无形资产产权,使我国的无形资产不受别国侵犯,以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实力。

  2.我国无形资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走过了4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不久,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章程》。这样,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6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在十年动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上停止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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