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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诉BB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市CC书店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AA,女,58岁,重庆市第四体育运动学校退休教练,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BB省成都市盐道街3号。

法定代表人XXX,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CC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上诉人AAA因侵犯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7月14日 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AA及其委托代理人、BB科学技术出版社(简称科技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到 庭参加了诉讼。王府井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85年AAA将《三十六闭手》一书书稿交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科技出版社1986年8月出版发行并支付了此次出版的稿 酬。科技出版社又于1987年5月、1989年5月、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四次重印该书,但均未告知AAA也未支付稿酬。

1998年2月AAA在重庆发现了科技出版社1997年重印的《三十六闭手》一书,遂诉至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要求科技出版社向其支付稿酬、利息及赔偿财产 损失合计505 332元。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AAA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重庆市高级法院再审此案,经审理认为,AAA关于科技出版社1987 年5月、1989年5月两次重印、发行行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科技出版社1997年1月和1997年8月两次重印未经AAA许 可且没有支付报酬,构成对AAA著作权的侵害,判决:1、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2、科技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科技出版社赔偿AAA损失50 93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02年10月、2003年3月和4月AAA在王府井书店四次购买到《三十六闭手》一书,版权页内容均为:版次1992年6月成都市第一版、印次 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印数56301-61300册、字数162千字、版号ISBN7-5364-1219-3/G.323。经与1986年8月第 一版第一次印刷的《三十六闭手》一书进行对比,确认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1、该书将1986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图书封面——上、下两组共5人表演拳 技的人物照片改为了1名女子表演拳技的照片;2、该书在版权页上更换了版次、字数、版号(1986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图书书号为7298.189, 字数为158千字)。另外,该书中所绘插图的人物在着衣及轮廓线条的描绘上也与1986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图书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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