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黎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2801-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
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男庄怡秀园1号。
法定代表人姚增起,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腾图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新力唱片 (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新力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简称彩虹光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 正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新力唱片公司在其出版发行的《Leon Club Sandwich》VCD光盘中,收录了《Sugar in the Marmalade》、《眼睛想旅行》、《爱你/不爱你》、《Happy 2000》、《如果可以再见你》、《非我莫属》等歌曲;在其出版发行的《Leon Now》VCD光盘中收录了《Be My Girl》、《酸》、《透明》等歌曲;在其出版发行的《玻璃之城》CD光盘中,收录了《今生不再》、《等到天昏地暗》等歌曲。上述11首歌均为香港歌手黎 明所演唱,新力唱片公司系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者。腾图公司作为出版者于2001年与北京恒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磁公司)签定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书, 约定由恒磁公司制作《经典MP3四大天王》光盘(简称MP3光盘)并委托腾图公司出版,恒磁公司应保证交付出版的作品符合出版要求,如侵犯他人权利或出现 知识产权问题,应由恒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在该合同签定签订前,恒磁公司向腾图公司出具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收费证明》及 恒磁公司自行出具的版权证明,用以证明其享有MP3光盘的著作权。2001年1月4日,腾图公司与彩虹光盘公司签定签订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彩虹光 盘公司复制MP3光盘1万张。此后,恒磁公司与正普公司签定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由正普公司总经销MP3光盘。正普公司共从恒磁公司以11元/张的价格进货 2000张,后退回865张,实际销售了1135张,售价15元/张,销售毛利4540元。该MP3光盘共收录88首歌曲,其中有新力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 11首歌曲。庭审中,彩虹光盘公司自认其共复制MP3光盘1万张;腾图公司自认对恒磁公司出具的相关权利证明未详细审查,亦明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仅有权 对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新力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万元,港币9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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