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631号民事判决书;
二、人民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张旭龙作品完整权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
三、人民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犯张旭龙涉案三十九幅摄影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人民美术出版社负担);
四、人民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旭龙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千八百零二元;
五、驳回张旭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二十七元,由张旭龙负担一千元元(已交纳),由人民美术出版社负担三千六百二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 费四千六百二十七元,由张旭龙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人民美术出版社负担三千六百二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胡 平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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