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教文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星,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因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务印书馆的委托代理人孙 越,被上诉人宗教文化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斌、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8年 3月15日,张伟明与李永东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李永东按照张伟明的要求创作《阿拉伯神话故事》一书,著作权归张伟明所有,李永东保留在作品上 署名“黎咏”的权利。1998年6月21日,张伟明与宗教文化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宗教文化出版社在五年内享有出版《阿拉伯神话故事》一书的 专有出版权。《阿拉伯神话故事》于1998年10月出版发行,印数12 000册,定价19.8元,署名为“黎咏编译”。该书共收录了96篇神话故事,依 据故事主题划分为六个组成部分,共计30万字。
远方出版社于1999年10月出版发行了《中国少儿经典故事丛书》,其中包括《阿拉伯 神话故事》一书,该书署名为“陶冶主编”。1999年12月3日,远方出版社致函商务印书馆,同意其重新出版《中国少儿经典故事丛书》。1999年12月 10日,商务印书馆与王冶(笔名陶冶)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王冶保证拥有出版发行《中国少儿经典故事丛书》的专有权,并将该项权利授予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 馆于2000年1月出版发行了《中国少儿经典故事丛书》,该套丛书包括《阿拉伯神话故事》,署名为“陶冶主编”。该书收录了与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相 同的96篇神话故事,亦分为六个组成部分,每一部分包括的故事与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相同,只是六个部分的排列顺序与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相比略 有变化。该书定价为14.5元,商务印书馆认可印数为7000册,库存1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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