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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喜乐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庆,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印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庆林,男,汉族,37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32号3院。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26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2号4门501号。

   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拓普心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69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7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拓普心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于国庆、被上诉人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喜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庆林、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1年4月25日,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就电视连续剧纪实片《二十世纪重大悬案》(简称《悬案》)在东北三省发行播放一事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的主 要内容是:喜乐公司购买拓普心公司《悬案》在东北三省的播放权,授权期限为2年;拓普心公司保证在2001年5月20日前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的四分之 三样带2盘,录制《悬案》片3集;喜乐公司保证在收到《悬案》样带2个月内向拓普心公司支付节目播放权费100 000元,否则赔偿因不能按时支付费用给 拓普心公司造成的损失;拓普心公司保证在收到喜乐公司支付的《悬案》片节目播放权费五日内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片BETACOM播出带一套共31盘。

   喜乐公司为履行协议,与锦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后发现拓普心公司已于2001年3月14日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定了播映权 转让合同,喜乐公司认为拓普心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使喜乐公司受让的播映权权益受到影响,拓普心公司构成违约,喜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故未向拓普心公司支付 100 000元的播放权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签订的《悬案》片广播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拓普心 公司在与喜乐公司签定上述协议前已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订了广播权转让协议,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已实际取得了在黑龙江省除上星台之外范围内的《悬案》片的广 播权,而拓普心公司将黑龙江省除哈尔滨有线电视台(不含上星台)之外范围内的《悬案》片广播权又转让给喜乐公司,其中拓普心公司对于黑龙江省除哈尔滨有线 电视台及上星台之外的其他台范围内的《悬案》片广播权的转让,属于重复转让行为,故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协议中关于黑龙江省范围内广播权转让 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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