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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喜乐(3)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上述合同签定后,喜乐公司发现拓普心公司已于2001年3月14日与哈尔滨有线 电视台签定了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拓普心公司将《悬案》片的播映权有偿转让给哈尔滨有线电视台,播映权转让范围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播映权转让期间 为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向拓普心公司支付播映权转让费共计36 600元。喜乐公司以拓普心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 100 000元的播放权费。拓普心公司以喜乐公司未支付播放权费为由未向喜乐公司交付BETACOM播出带。《悬案》片事实上未播出。

   关于拓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视台签定的播映权转让合同,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在一审中分别向法院提供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均为2 页,合同第一页抬头部分的乙方均为手写体的“哈尔滨有限电视台”。但在合同第一页关于播映权转让范围的问题上,拓普心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载明为“黑龙江省 (不含上星台及其他台)”,喜乐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载明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的其他内容均相同。一审法院就两个合同文本的 真实性向当时签定合同时的哈尔滨有限电视台方的经办人徐英超进行了调查。徐英超确认拓普心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的第一页、第二页均无问题,喜乐公司提交的 合同原件的第二页无问题,但第一页中的乙方台名不是其所签署。拓普心公司同意徐英超的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拓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 视台所签定合同的真实性问题,鉴于拓普心公司同意徐英超对于该合同复印件的确认,可以推定拓普心公司认可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依合同复印件确认拓 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视台所签合同的播映权转让范围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转让期间为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的事实并无不当。将该合同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的购买播映权的合同相比较,在2001年4月25日至2002年9月这段期间内,在黑龙江省(不含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的地域范围内, 两个合同涉及的播映权转让范围是完全重合的。因此,拓普心公司是在隐瞒相同范围的播映权已经转让他人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以欺诈的手段与喜乐公司订立了涉案 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喜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签定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鉴于喜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该合同亦不属于损 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应当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故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中涉及黑龙江省播放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的认定是错误的,本院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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