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汤丽真。
被告:福建省云霄潮剧团(下称云霄潮剧团)。
汤丽真原系云霄潮剧团导演。在任职期间,汤丽真与郭志贤共同执导了《碧血瑶阶》、《围城记》等二部地方戏剧,其中《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颁发的优秀导演奖。
1995年9月,云霄潮剧团应新加坡浮光陈氏公会(民间组织)邀请,组团赴新加坡进行“云霄潮剧之夜”演出。为了提高云霄潮剧团的知名度和上座率,浮光 陈氏公会根据云霄潮剧团提供的材料,在演出期间印发了《云霄潮剧之夜——推出多出全省汇演得奖剧目》的宣传画册。在宣传材料中,剧照《围城记》、《碧血瑶 阶》的导演只署郭志贤名,未署汤丽真名。剧团回国后,汤丽真从得到的上述宣传画册中发现该二剧目的导演没有署其姓名,即向云霄潮剧团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 解决未果,汤丽真于1995年11月21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潮剧《碧血瑶阶》、《围城记》是我与郭志贤共同执导的被告云霄潮剧团保留剧目,其中 《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优秀导演奖。1995年9月,被告把该二剧目带到新加坡演出时,在宣传材料上只署导演郭志贤名,剥夺了我的署名权,给我声誉 造成损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我对该二剧目的导演署名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云霄潮剧团辩称:潮剧《碧血瑶阶》、《围城 记》二剧目,原告汤丽真虽参与执导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二剧演员也几经更替。作为赴新加坡演出的二剧目,已由郭志贤单独重新指导,且就戏剧导演而言, 执导行为尚不能形成作品。因此,原告汤丽真不具有导演署名权。宣传材料系新加坡浮光陈氏公会所印发,我团并不构成侵犯原告汤丽真的导演署名权,请求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称:原告未经我团同意,擅自将我团作品潮剧《断鸿曲》的剧本带到新加坡“六一儒乐社”排演,直接侵犯了我团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汤丽真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 判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云霄潮剧团的潮剧《围城记》、《碧血瑶 阶》系郭志贤和原告汤丽真共同执导的地方戏剧,且《围城记》曾获省、市文化部门颁发的优秀导演奖。郭志贤和原告汤丽真共同指导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应予肯定, 其智力创作成果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云霄潮剧团在赴新加坡演出期间的宣传材料中,就该二剧的导演没有署原告汤丽真的姓名,显属不妥,侵犯了原告汤丽真的导演 署名权。原告汤丽真主张该二剧的导演署名权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汤丽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云霄潮剧团反诉原告汤丽真侵犯其作 品《断鸿曲》的著作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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