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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以被摄人提供的照片作广告宣传侵犯著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工人文化宫在其露天舞台举办了一场“胡明德个人独唱音乐会”。胡明德当时是一名下岗工人,他数十年孜 孜不倦地追求歌唱艺术,颇有成绩,在当地被誉为“平民歌唱家”。本案的原告黄志斌是一位高级摄影师,他应文化宫主任高旗之邀,参与了这场音乐会的部分策划 工作。为了给文化宫留存一些图象资料,受高旗的委托,黄志斌在现场进行了摄影,但文化宫未与黄志斌就摄影作品的问题作出明确约定。1999年 12月31日,《南通日报》上刊登了由该报记者撰稿的“高歌扬帆”一文,对胡明德的事迹进行了报道,同时还配发了原告黄志斌投稿的一组反映胡明德艺术生涯 的照片,其中主题照片就是12月19日黄志斌在音乐会现场所拍摄的胡明德引吭高歌的形象。2000年1月上旬,本案被告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乐渔都)经人介绍,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明德个人演唱会,为宣传需要,百乐渔都策划人员要求胡明德提供一些反映其艺术生涯的资料。胡遂从 南通日报社送给其作留念之用的一组照片中,挑选了几张交百乐渔都广告策划人员,其中有一幅就是本案所涉及的那张照片。在交接照片过程中,胡明德未告知照片 的作者是谁?百乐渔都对此也未加询问。此后,百乐渔都除将原告所拍摄的照片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外,还提供了包括这张照片在内的两张照片委托55晚报社 广告部设计、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2000年1月13日的《55晚报》头版报眼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六天。本案所涉照片之原件在演唱会结束后已由百乐渔都 退还胡明德收存。原告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即以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 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的一家媒体上给予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100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志斌受唐闸工人文化宫之托,在胡明德个人独唱音乐会现场进行拍摄,其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在唐闸工人 文化宫未与黄志斌就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确认受托人原告黄志斌对本案涉及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百乐渔都从胡 明德处取得本案涉及的照片,在未加审核谁是作者的情况下,即用于店堂门口的营利性广告宣传,这一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已构成对 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对此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在委托55晚报社制作和发布报刊广告的过程中,又将上述未尽审核义务的照片提供给报社使用,作 为广告主的被告具有与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共同的过错,属于对原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为此被告还应承担与其在这起共同侵权中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 判决:一、被告百乐渔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55晚报头版相同位置以同样篇幅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的声明;二、被告百乐渔都赔偿原告人民币 5000元整;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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