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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翁正文等侵犯计算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案由概述:

    1996~1997年间,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楚汉争霸》 等十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计算机软件,经审查后,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十种游戏软件在全 国各地发行。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通过其雇用的王晓 燕向全国各地销售。外星电脑公司人为被告翁正文等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十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是翁正文等人做成立的公司,因未注册登记,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晓燕向全国各地销售。

    1999年3月9日,王利军在收到王晓燕发来的振华公司含有《刘邦传记》等十种涉嫌侵权软件《报价单》的传真后,即与其订货。王晓燕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3月12日和3月 27日将上述游戏卡带发货给王利军,并提供叶秀娟的银行帐号给王利军作汇款之用。

    1999年3月19日,利军商行(甲方)和环球商行(乙方)订立《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等五种游戏卡带各 3片,每片50元。3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给乙方提供《刘邦传记》等十种游戏卡带各50片,每片50元。环球商行在收到利军商 行发货的这十种游戏卡带后,即在福州地区进行销售。外星电脑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从利军商行和环球商行查扣的涉嫌侵权的《刘邦传记》等十种游戏卡带与原告提供的《楚汉争霸》等十种相应的游戏卡带,委托福建省版权局进行对比鉴 定。福建省版权局闽权(1999)7号《福建省版权局就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10盒涉嫌侵权游戏卡的复函》的结论是,十种涉嫌盗版游戏软件除开机时将正 版游戏软件的制作单位去掉和将游戏名称更改外,游戏里面的程序设计、美术画面及音乐音效与正版卡带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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