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 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 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 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 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享有。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 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 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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