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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牵连和诉权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案情??

  甲、乙等人各翻译了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品若干部,各自授权A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A出版社以 单行本的方式分别出版了上述作品。B出版社未经译者和A出版社许可,在其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作品”系列出版物?熑?卷 中将甲、乙等人的上述翻译作品收 入,未署译者名,也未支付稿酬。

  获悉此事后,A出版社和甲、乙等先后分别起诉B出版社侵权。A出版社以B侵犯其专有出版权为由,要求B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甲、乙等译者则以B侵犯其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分别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等人对其经原授权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翻译作品的出版权合法有效。A出版社因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受 法律保护。B的行为侵犯了A的专有出版权和译者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遂分别判决B对A和甲、乙等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支持了各原告的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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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 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 得的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

  出版者在出版发行作品时虽然并没有附加创作性劳动,但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承担市场风险,因而各国对出版者的权益均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也如此,将其与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一起规定在著作权法一章中,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之外专门设有条款对其加以规定。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并非必须是专有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的授予目的是取得竞争上的一种独占优势,因而,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或直接影响到其出版物的市场销售的,均属于对该权利的侵犯。本案被告出版物中 完整地收入了涉讼图书内容,虽然没有完全以单行本的方式出版,但仍构成对权利人出版物的直接竞争并影响到其销售。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 定,专有出版权的权利范围为“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2002年修订为“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 权利”),本案的侵权方式实质上就属于“以同种文字的原版方式出版图书”。被告关于其出版物是汇编本的答辩,意图以形式上的不完全一致的出版方式逃避实质 侵权责任。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作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需要体现汇编者在选材、编排上的独创性,构成新的作品才受保护。而本案中“诺贝尔文学奖”广为人知,获 奖作品确定,被告以获得该奖作为“汇编”选材没有任何独创性,因此,其以出版物属“汇编本”作为不构成侵权的答辩理由,当然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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