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东生,男,67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原告:周泰文,男,64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刘后邗,男,57岁,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俞政,男,41岁,广东五邑大学数理系讲师。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
第三人:长沙交通学院自考分院(以下简称自考分院)。
1994年,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共同编著《新编高等数学题解》一书(上、下两册,以下简称《题解》),并由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 行。《题解》上册售价9.5元,下册售价8.5元,合计18元一套。1995年8月至9月份,第三人自考分院(系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的二级机构,无独立法人 资格)面向社会招生,开设公路、城市道路、计算机、财会、高等管理等专业,并在这些专业中设置了高等数学课程。为学生学习高等数学的需要,自考分院决定为 学生配备《题解》。自考分院副院长与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轻印部承包人金志强联系,翻印《题解》300套,双方口头约定每套复印价15元。翻印后,自考分院以 支票形式与金志强结帐。自考分院将270套《题解》以每套21元分发给公路工程专业、高等级公路管理专业学生及教师。1995年冬,原告发现被翻印的《题 解》,于1995年12月10日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投诉。1996年5月14日,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对《题解》鉴定结论为:送审书为小32开本,显系假冒华 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名义和图书的盗版图书,侵犯了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违反了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5月27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收缴翻印《题解》30套。 6月26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长沙市版权局以长新出稽字〔19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自考分院翻印《题解》300套,并对其处罚款一万元。自 考分院已交纳此罚款。
原告王东生、周泰文、刘后邗、俞政四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长沙交通学院下属机构 自考分院私自翻印由原告四人共同编著的《题解》,给原告在经济和名誉上都造成了损失,要求判令被告长沙交通学院赔偿侵权盈利33000元、精神损失1万 元、差旅费2400元、通讯费2400元、误课损失费24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共计5420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并在《湖南教育》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答辩称:自考分院翻印300套《题解》是为课堂教学所需,未对外销售,也未盈利,符合我国《》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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