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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钊诉上海远东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丢失其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案情

  原告:沈金钊,男,72岁。

  被告:上海远东出版社。

  被告上海远东出版社前身为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沈金钊签订了《俄汉大词典》的约稿合同。在此之前,被告即征得原告的同意,约请上海外国语大学童宪刚教授作为该词典的审稿人。童教授于当年10月即开始审校原告已完成的文稿。

   199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功能俄汉大词典》一书的出版合同(即《俄汉大词典》的改名)。合同约定:被告在1996年6月30日前出 版合同所指作品,并享有7年中国大陆地区简、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到期不能出版,原告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应按20元/千字报酬标准的30%支付原告赔偿 金并退还广告费,原稿(共7175页)归原告;考虑到工本印刷等情况,原告自愿不收稿酬,并在当年10月内落实广告费22000元(含制作费1000元及 佣金4400元);作品首次出版1年内,被告可以自行决定重印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落实了广告费22000元,从中收取佣金5400元。

  1995年下半年,被告通知审稿人童宪刚教授,称因遗失该书稿2000页,暂停审稿。至此时,童教授已校审完前4000页。据其证实,2000页遗失稿中附页不超过100页。被告在此之前已通知原告遗失2000页文稿之事,内容为自字母A至K部分。

  原告因向被告索赔不成,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页数和标准,判令被告给付不能按时出版的违约赔偿金、遗失稿件赔偿金,并退还广告费、给付精神损失费、一次性补偿等,共计人民币541875元。

  被告答辩承认遗失书稿,遗失书稿每页可按500字计算,双方可终止合同。书稿不应按合同中载明的7175页计算,而应按原稿末页编码6228页计算。

  审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清点原稿为4271页。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案主诉为被告不能依约出版图书引起的合同纠 纷,副诉为被告遗失原告的稿件产生的侵权纠纷。就合同纠纷而言,被告未能按时出版,应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明确原稿共7175页,审稿人的证词由于是对 多年前工作的回忆,不能排除误认;现有事实虽表明原稿末页编码为6228页,但并非最后一页,其间另有附页。由于合同效力大于审稿人的回忆,故书稿页数应 认定为7175页。就侵权纠纷而言,被告遗失稿件侵犯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因此,具体赔偿数额应参照社会科学专著从优付酬。双方就终止合同、交 稿每页字数意见一致,可予准许。原告要求退还广告费,因合同已有约定,故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原告所得佣金。考虑到被告遗失书稿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伤害和潜在 利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作一次性赔偿,应予准许,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原告其余之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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