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孟澄明,男,68岁,系国营石家庄第四棉纺织厂工程师,已退休。
被告:国营石家庄第四棉纺织厂(下称棉纺四厂)。
被告:国营石家庄第一棉纺织厂(下称棉纺一厂)。
原告孟澄明在棉纺四厂工作期间,于1984年研制出“轴转宝塔盘吊综装置”,并于1986年写了“几种吊综装置的比较”及“补充材料”一文,在当年召开 的石家庄纺织工程学会织整小组年会上发表。棉纺四厂所办厂刊《纺织科技》在1986年也发表了孟澄明撰写的“三种吊综装置的比较”一文。
棉纺四厂自1987年起对本厂布机吊综装置在原有基础上逐步进行改进,至1990年,该厂改进的布机吊综装置与孟澄明中介绍的“宝塔式吊综装置”结 构基础一致。棉纺一厂早在1979年就对本厂布机吊综装置在原有基础上逐步进行改进,其改进后的吊综装置与孟澄明论文中所介绍的结构并非完全一致。
孟澄明在1990年得知棉纺四厂、棉纺一厂推广使用其研制的布机吊综装置,但于1999年3月8日才以棉纺四厂、棉纺一厂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澄明诉称:1984年,我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轴转宝塔盘吊综装置”。1985年在棉纺四厂《纺织科技》上发表了我撰写的“三种吊综装置的比较” 一文,对此发明做了简单介绍。1986年石家庄纺织工程学会织整小组召开年会时,经小组负责人通知,我又写了“几种吊综装置的比较”一文,详细介绍了这种 发明,并在该会议上发表。后经该负责人的要求又补写了“补充材料”,即此种产品设计文字说明。1990年,棉纺四厂未经我同意,开始大规模使用我这项发 明,经询问得知这是从棉纺一厂引进的,棉纺一厂早在1990年之前就已使用。经多次交涉,棉纺一厂在1990年以后停止侵权,但棉纺四厂一直未停止侵权, 也未支付报酬。二被告擅自使用我的设计思想绘制图纸,并投入制作吊综装置,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的损失5万 元,并赔礼道歉。诉讼费及我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棉纺四厂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意义上的复制,我厂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棉纺一厂答辩称:我厂对吊综装置的改造比原告研制吊综装置早许多年,我们从未按原告方案进行过技术改造,也从未看过原告的论文及图纸等技术资料,原告所诉侵权无从谈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 ·孟澄明诉石家庄棉纺四厂等利用其作品中表明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盗版软件
- ·河北石家庄启动知识产权对标行动
- ·河北石家庄“剑网行动”开查网络侵权盗版
- ·石家庄重奖不闯红灯行人 6人各获500元奖金
- ·2010石家庄房屋拆迁新政策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
-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 ·石家庄三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石家庄一楼盘自诩富人区 被指金钱歧视
- ·2009年石家庄房地产热词盘点
- ·石家庄:新建小区廉租房配建比不得低于5%
- ·2010年石家庄司法考试现场确认地点是兴凯路
- ·河北石家庄4月19日领取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
- ·石家庄明确经适房可依法继承
-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