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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原告:陈卫华,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北京包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

  法定代表人:牛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俊峰,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华因与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发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的《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同年 10月16日,被告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 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社的电子信箱上的, 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请匆转载”的内容,我社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 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社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原告 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 //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同年5月10日,一 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同年10月16日,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 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 虫极力推荐”。此后,被告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 原告陈卫华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说明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提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收到上述函件 后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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