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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归属
www.110.com 2010-07-09 15:04

中国法院网讯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称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去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制作总裁圆谷皋签订的转让合同,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目前,圆谷制作和泰国人辛波特正就这份合同的真伪,在我国的法院进行诉讼,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恰在此时,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泰国采耀制作有限公司在杭州休博会2006园区内,向游人提供奥特曼系列形象人物模型展示、舞台剧现场表演、与奥特曼系列形象人物合影、出售奥特曼系列形象产品等服务并收取费用。除了使用奥特曼系列形象外,两公司又自行设计了“帝克奥特曼”、“奥特曼弥乐”、“奥特曼艾力特”等3个人物形象,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奥特曼著作权的争论。
    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到底归属谁?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涵盖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弄清楚这些问题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9月23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研讨会召开,专家、学者就著作权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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