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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徐志摩》的著作权归属--一例著作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11 15:15

序幕:起因于《诗人徐志摩》

    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时近徐志摩诞辰100周年,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决定联合制作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以示纪念。该片由海宁电视台负责出资、拍摄等前期制作,浙江电视台负责录音、剪辑、字幕等后期制作,于1997年1月在浙江电视台首播。后浙江电视台将该片作为交流节目送中国纪录片学会,由中国纪录片学会发送各省级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播出。该纪录片制作精良、深得好评,于2000年获全国纪录片彩桥一等奖,2001年获浙江省新闻二等奖。但意想不到的是曾参与纪录片摄制的顾永棣一纸诉状将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及该纪录片的撰稿人刘险峰、编导徐新民告上了法庭。原告顾永棣诉称,因其对徐志摩有一定研究,在海内外出版过有关徐志摩的著作11部,海宁电视台邀请其为《诗人徐志摩》剧本的撰稿人。其撰写了摄稿的第一、二稿,提供文史资料、背景资料及图片照相,联系并采访著名学者及作家,且自始自终跟随摄制组,担任联络采访、咨询及其他事务。但该片署名、对外送播、参加评奖、奖状署名及修改,均由徐新民及海宁电视台操作上报,从未与其联络过。后该片在浙江电视台首播,浙江电视台将其署名为文学顾问,但在中央一台播出时却将原告的名字勾销。原告为该片参与工作近一年,除领取600元出差补助外,未得到稿酬及津贴,连奖金也分文未得,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荣誉权、获得报酬权及修改权,并对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分别在中央级、省级及嘉兴市报刊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浙江电视台在收到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委托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陈沸律师代理。陈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力准备诉讼事宜--理清本案脉络、细究法律条文、撰写代理意见。
一场风起云涌、紧张激烈的唇舌之战便悄悄地拉开序幕。

回合之一:答辩与质证

    在完全弄清案情始末、清晰勾勒代理思路,一切准备就绪之后,陈律师胸有成竹地走上被告浙江电视台代理人席。在庭审中,陈律师答辩如下:1.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是浙江电视台与海宁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其著作权理应归浙江电视台和海宁电视台共同所有。2.浙江电视台与海宁电视台约定,由海宁电视台负责该纪录片的前期制作(包括策划、撰稿、摄制等),浙江电视台负责后期制作(包括剪辑、配音、字幕等),字幕是根据海宁电视台的意见所打。3.原告被署名为文学顾问,并非,该纪录片的获奖、修改等当然与之无关。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宁电视台、徐新民、刘险峰亦口头答辩:1.《诗人徐志摩》是浙江电视台和海宁电视台联合摄制,著作权应归浙江电视台与海宁电视台共同所有。2.该纪录片的撰稿人为海宁电视台的刘险峰,拍摄时的确通过原告联系了部分采访对象,占用原告13天的时间,但电视台已支付原告600元报酬,且在该纪录片的片尾将其署名为文学顾问,原告的诉称与事实完全不符。3.《诗人徐志摩》完成于1996年,于1997年播出,但原告却在事隔4年之后才起诉,显然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徐新民和刘险峰还提出,他们是海宁电视台的职工,其行为应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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