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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刊著作权的归属与特性
www.110.com 2010-08-11 15:16

  期刊,是指某个具体编辑实体,围绕既定的办刊宗旨,依照一定的编辑方针组稿,并用印刷或非印刷手段定期或不定期连续编辑出版的有固定名称的出版物;它有基本稳定的出版格式,印刷版应装订成册;每一期在内容上汇集多位作者写的内容不同、文体多样的文章,在标志上以卷、期或年、月、日作次第顺序。[1 ]期刊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如果能,那么,期刊著作权归谁所属? 期刊著作权又有哪些特性? 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1  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得成为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年修正案)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显而易见,期刊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关键在于它是否为汇编作品。

  期刊不是稿件的简单相加,而在稿件的选择或编排上都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投给期刊编辑部(有的称期刊社,但行使编辑部职能) 的稿件,编辑人员依据期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自己对稿件的学术评价,以及审稿人的评审意见,决定稿件的取舍。对于采用的稿件,编辑人员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必要时经作者同意后对稿件内容加以修改,使稿件达到期刊的发表要求。加工完毕后,编辑人员将待发表的稿件归入适当的栏目中。一篇篇稿件经过编辑人员这般处理,汇总后经排版、校对、印刷,便成为一本本期刊。在期刊的编辑出版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稿件的取舍、作品在期刊中的位置以及期刊中作品的排列顺序,无不体现了编辑人员的聪明才智。另外,编辑人员依据期刊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积极开展选题策划,组稿约稿,设计栏目,并对期刊版式进行独特设计以突出期刊个性。这些都使期刊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因此,编辑人员通过精心遴选稿件,汇编若干篇达到发表要求的稿件而成的期刊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释义。

  由以上分析可知,期刊可以成为汇编作品,换句话说,期刊得成为著作权客体。每期期刊可视为一件汇编作品,因此,每期期刊可单独成为著作权客体。

  2  期刊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所属

  期刊得成为著作权客体,那么,期刊著作权归谁所属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谁是期刊著作权主体的问题。著作权主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初看起来,编辑人员作为汇编人员,享有期刊著作权。实际上,非也。编辑人员作为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所做的选题策划、组稿约稿、审稿定稿、编辑加工、汇集编排以及版式设计等,均属职务行为,受制于期刊的办刊宗旨、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尽管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但不是基于编辑人员的独立意志。因此,编辑人员对期刊不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编辑部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笔者认为也不能。编辑部是期刊主办单位为编辑出版期刊而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依笔者之见,期刊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所属,亦就是说,主办单位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我国现实情况,期刊主办单位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主办单位创办期刊,并于内部成立编辑部(或称期刊社) ,作为具体实施期刊编辑出版的执行机构。期刊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由主办单位确定,反映了主办单位的意志。同时,主办单位也对期刊的编辑出版承担责任。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 于1993 年6 月29 日发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主办单位担负的职责包括:领导、监督期刊编辑部遵纪守法,审核期刊编辑部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查批准重要稿件,对期刊内容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直接责任;为期刊编辑出版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配备充足的合格的编辑人员。除此之外,主办单位还担负其他一些责任,但与本文旨趣无关,故于此不赘。因此,我们可以说,期刊是由主办单位创办,并由主办单位承担责任的汇编作品。编辑人员仅代表主办单位的意志对作品进行汇编。

  综合以上分析,编辑人员秉承主办单位的意志,在期刊编辑出版过程中利用主办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汇编工作均为职务行为,对期刊不享有著作权。编辑部仅为期刊编辑出版的执行机构,对期刊也不享有著作权。主办单位为期刊的编辑出版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并对期刊内容承担责任,因而确定地享有期刊著作权,得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鉴于期刊编辑部是主办单位设立的内部职能部门,与主办单位的关系在行政管理上是一种被领导者与领导者的从属关系,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被委托者与委托者的委托关系,因此,期刊编辑部得基于职务代理原则,代替主办单位行使期刊著作权。期刊编辑部可遵循一般代理的规定,在主办单位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主办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主办单位。

  3  明确期刊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明确期刊著作权归属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确定授权主体。只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才能授权他人使用整本期刊,并享有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要想使用整本期刊,只能从期刊著作权主体即主办单位那里才能获得授权,期刊著作权使用费也只能支付给主办单位。于此可知,主办单位是授权他人使用整本期刊并由此获得报酬的主体。第二,有助于确定诉讼主体。期刊著作权主体即主办单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期刊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只有主办单位才能提起侵权之诉。基于同样道理,当与他人涉讼时,只有主办单位才能起诉或应诉。鉴于期刊编辑部在主办单位内部所处的从属地位,在涉及期刊的诉讼中,期刊编辑部并不具备原告或被告的主体资格,只能在主办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  期刊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依附性

  期刊著作权除了具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属性。笔者认为,期刊著作权独有的属性表现在整体性和依附性两个方面。

  期刊著作权整体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期刊著作权主体只能就整本期刊享有并行使著作权,对期刊中的各篇作品则不享有著作权,在许可使用和转让期刊著作权的情形中,只能将整本期刊作为标的物。当然,前提是期刊著作权主体要获得期刊中各篇作品作者的授权,若未经作者授权便对各篇作品行使著作权,就有侵权之嫌。第二层含义是指,期刊著作权主体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而当他人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时则不能提起侵权之诉。这是因为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侵犯了期刊著作权,当然也侵犯了各篇作品著作权,而在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部分作品时只侵犯了作品著作权而没有侵犯期刊著作权。在仅仅是作品著作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只有作者才能提起侵权之诉。期刊著作权突出表现在整体性上,无论是行使期刊著作权还是维护期刊著作权都要着眼于期刊著作权仅存在于不可分割的整本期刊上。

  期刊著作权依附性不是指期刊著作权的产生以期刊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为要件,而是说期刊著作权的行使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只要期刊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就毫无疑问地成为汇编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在行使期刊著作权时也不能侵害作者依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期刊著作权是受约束的权利。作者对期刊中可以单独使用的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尽管如此,作者也不能以行使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为由,不经期刊著作权主体同意而使用含有其作品的整本期刊。依一般法理规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期刊著作权主体在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各篇作品的使用。若作者不同意对其作品的使用,那么,期刊著作权就无法得以实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期刊著作权的整体性与依附性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对整本期刊行使著作权必然要受到期刊中各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另一方面,作品著作权欲对期刊著作权的行使产生制约作用必须以对整本期刊行使著作权为前提条件。

  [出处]科技与出版2003年第2 期

  [参考文献]

  张伯海·期刊工作手册(第1 册) [ M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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