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部分条文的解读,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产生基础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法律性质及与权利人的关系问题作了一些阐述,希望对读者理解条例有所帮助。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它标志着集体管理 这一西方国家已产生200余年并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开始以实践可操作的法律形式引入中国。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对于广大利益 的实现,对于相关产业的事业发展,这是一次实践意义重大的制度建设。该条例共7章4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设立、内部构成、集体管理活动以及对集体 管理组织的监督等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
一、 集体管理的产生基础
集体管理,与个别管理相对,包括使用授权、收取使用费以及提起诉讼等。按照条例第二条,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为什么要集体管理?这是集体管理制度产生的基础,也是该制度的目标。在理论上,不同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在著作权制度领域,如果说的立 法宗旨在于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则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 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1]
在现实中,完全由著作权人自己单独行使权利,不 经济、也不现实。因为任何一个作者都没有能力到全国、全世界所有地方,与所有使用其作品的人、组织打交道;同理,作品使用人,尤其是为数众多、作品使用量 巨大的报社、演出团体、广播电视媒体、互联网站等,都不可能为使用任何一件作品寻找每个作者并逐一取得许可。所以,无论对于权利人还是对于使用人之间建立 联系,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都能轻而易举。
上述目的就决定了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条例”第二 条规定,集体管理行使著作权的活动内容包括:( 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 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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