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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相关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09 14:13

  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大多著作权人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而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不同利用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尝试对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即作品著作权所有权的转移,受让人因此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受让后它便拥有了对作品著作权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此时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不仅不能限制受让人(新著作权人),相反,还要受受让人的限制,受让人可以限制包括转让人在内的所有人。

  1、著作权可否转让

  一般而言,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都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1-4条规定:“作者之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只在第L122-7条规定表演权和复制权可以有偿或者无偿转让,言外之意,其他著作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著作权人发放使用许可。再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可将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又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17条规定,版权可以部分转让,但如果全部转让,则一般视为无效,除非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只有《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能转让,该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可在执行遗瞩中或在遗产分配中向共同继承人转让,除此之外不得转让。”该法在31条又规定:“著作人可授与他人单项或全部使用方式的使用著作的权利(用益权)。用益权可作为非专有权或专有权授予。”即著作权不能转让,但著作权人可以发放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26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在转让时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是我国在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这使得我国著作权法可以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可以更好的接轨,也满足了实践中对著作权转让的需要。

  2、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身权能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不能,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那样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有不少国家都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4条规定:“第四章所赋予的权利(精神权利)不得转让。”《日本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人格权,属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法国1957年《文学、艺术产权法》第6条规定:“人身权利是终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但由于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范围仅限于著作财产权,故著作人身权被排除在著作权转让范围之外是不言而喻的。

  3、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

  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同样,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也不意味着作品无形著作权的转让。这正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之一。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对此都有规定。《美国著作权法》第202条规定:“版权或者版权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有别于任何体现作品的物体的所有权。任何物体包括作品首次录制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权的转移本身并不等于转让由该物体体现出来的有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版权或者版权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的转移也不等于转让任何物体的财产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3条规定:“第L1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所有权独立于对具体物品的所有权。具体物品的购买者并不因此购买行为享有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匈牙利版权法在第2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由于无形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相互独立,很有可能出现无形著作权和有形载体分归两家的局面,两种所有权有时会发生冲突。比如美术作品在转让后,无形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有形载体归原件所有人(买主)所有,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如复制、展出等)时,原件所有人(买主)可能不愿配合,而原件所有人(买主)欲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也不愿答应。世界各国多通过立法来解决解决这些冲突,如摩纳哥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与肖像有关的作品载体转移时,其著作权也随之转移。再如多米尼加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画像、塑像及摄像的被画、被塑、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出其肖像,肖像作品作者或其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展出,将视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则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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