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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3)
www.110.com 2010-07-08 17: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键入 www.2ldmedia.com域名即进入书生之家网站!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输入“guest”用户名和密码,以作者郑成思名字检索到涉案图书,并可以浏览或以拷屏方式下载图书全文。第2093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能够阅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说明,从而了解进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名、密码,浏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 账号开通邮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www.2ldmedia.com并非书生公司注册的域名,但书生公司的简介及书生之家网站的版权声明均表明书生公司系书生之家网站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该网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09065号公证书的某些实时打印页的上端标注“烟台图书馆专用”字样,仅能说明公众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浏览涉案图书出现了上述标注性文字,并不能推翻书生公司将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并对外公开传播的法律事实,故书生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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