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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2)
www.110.com 2010-07-08 17:44

  《合作协议》涉及的软件系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为建立“北京市朝阳区终身教育平台”委托华星公司开发,而华星公司又依据上述《合作协议》委托鲁源公司开发。教育中心系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2006年开始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委派负责“北京市朝阳区终身教育平台”,涉案十七中的软件也属于教育中心管理。教育中心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处取得鲁源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交付华星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执行程序的两张光盘(两款软件光盘上均印制有鲁源公司的名称),每张光盘都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两个安装程序。安装鲁源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客户端”过程中,显示的软件名称是“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V5.0网络版”。安装的软件许可协议书许可方显示为鲁源公司。进入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主界面,帮助菜单下显示有“山东鲁源软件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安装鲁源公司的“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客户端”,显示的软件名称是“鲁源化学仿真实验室V3.0软件”,安装过程中出现“欢迎使用鲁源化学仿真实验室V3.0网络版安装向导”字样,安装的软件许可协议书许可方显示为鲁源公司。进入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主界面,帮助菜单下显示有“山东鲁源软件有限公司”字样。分别安装鲁源公司“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服务器端软件。安装后界面经对比与“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V5.0网络版”服务器端软件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V3.0网络版”服务器端的安装后界面除署名不同外,界面格式、文字、图标完全一致,显示的可连接总数也均为“255”。上述鲁源公司的两款软件显示的文件创建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

  教育中心仅在北京第十七中学一家中学,安装测试了鲁源公司的涉案两款软件。

  法庭分别对比金华科公司的“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的客户端程序和鲁源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客户端程序,在软件安装后显示的主界面格式、文字、图标,课件内容、菜单选项和软件帮助内容上全部相同。此外,在鲁源公司安装后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的“主模块例子”的“牛顿运动定律”的“牛顿第二定律”中出现了“南京金华科软件有限公司”字样,在鲁源公司安装的“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帮助”的“发布课件中”出现了金华科公司的网址。

  诉讼中,鲁源公司陈述其提交给华星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系从案外人北控软件有限公司购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2004年8月31日,鲁源公司曾以474元的价格从金华科公司处购买过一款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鲁源公司称其交付华星公司的软件就是上述其购买自金华科公司的软件。鲁源公司交付给华星公司的均是软件的执行程序而非源代码,是单机版还是网络版鲁源公司称已经不清楚了。金华科公司提出474元的购买价格是“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V3.0单机版”软件的价格。

  2003—2006年《山东省电教软件推荐目录(中小学部分)》中,依据网络用户的数量,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定价有3000元和8000元,仿真化学实验室初中网络版定价有2000元和4500元。

  2006年12月1日,金华科公司与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买卖协议,由金华科公司将“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V5.0”、“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V3.0”以单价41 025.64元和单价54 700.85元的价格销售给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已支付了上述款项。

  金华科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 000元、公证费1 000元。

  上述事实有版权登记证书、金华科公司的“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实物、2004年8月10日的《合作协议》、2005年10月11日的《补充协议》、鲁源公司开发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光盘、2003-2006年的《山东省电教软件推荐目录(中小学部分)》、金华科公司与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买卖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金华科公司提交的“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人是金华科公司。依此,原审法院认定金华科公司系该两款软件的权利人。

  本案金华科公司主张,鲁源公司开发了被控侵权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而鲁源公司则辩称其并未开发过上述软件,只是从金华科公司和案外人北控公司处分别购买过“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和“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再转卖给华星公司。就此,原审法院认为,教育中心提交“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系来自华星公司,而鲁源公司与华星公司签有开发合同,鲁源公司认可向华星公司交付过软件名称相同的软件,软件中的署名也均是鲁源公司的名称,基于这些因素,可以认定教育中心交到法庭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就是鲁源公司交付华星公司的软件。而从这两款软件的安装程序名称、安装过程和安装后的软件,均显示为网络版,也可以认定鲁源公司交付华星公司的两款软件均系网络版。故鲁源公司辩称其交付华星公司的软件系从案外人处购买再转卖给华星公司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鲁源公司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客户端软件,经对比与金华科公司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的客户端内容一致且鲁源公司的软件中出现了金华科公司的名称和网址,故可以认定鲁源公司的两款涉案软件系复制金华科公司“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侵犯了金华科公司的复制权。服务器端软件的界面与金华科公司对应权利软件的界面一致,在鲁源公司未举证其软件另有来源的情况下,也应认定系复制金华科公司权利软件而来。鲁源公司的两款侵权软件未给金华科公司署名,也未向金华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金华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上述侵权行为,鲁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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