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www.110.com 2010-07-08 17:40
网络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相关文章
-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问题
-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 ·慈文影视与网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 ·赵浩: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 ·从江苏电信侵权案看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管辖
- ·福建:厦门市首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日前审结
- ·全国首起作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开庭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管辖
-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 ·从三起网络侵权案看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 ·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盛大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 ·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案的管辖
-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管辖
-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学术观点
- ·MP3侵权案宣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赔12万元
- ·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
-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之认定
最新文章
- ·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 · 著作权诉前证据保全
- · 著作权纠纷管辖
- · 著作权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 ·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诉讼管辖
- · 侵权出版物的出版者法律责任
- · 著作权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原告
- · 纠纷案的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
- ·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的管辖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