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量企业和个人网站的建立,许多未经严格审查的文章在网络上发表,由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争议,这些争议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久前,两 家住所地都在山东某城市的著名企业,均在对方的企业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发现了对本企业的侵权内容,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多篇带有侵权内容的文章 是不断被发现的,因此多个侵权诉讼不断提起。此类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看上去并不复杂,两个企业都在同一城市,用于建立企业网站的计算机服务器也在本地,无 论从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地来认定,相同的案件都应该由本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事实上这些诉讼却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多个城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案件也由这些 城市的人民法院分别管辖,由此出现了复杂的管辖权争议。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有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的特殊因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对有关管辖问题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网络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 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 为侵权行为地。”从这一规定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就被告,没有什么问题。但侵权行为地就复杂了。在互联网上,侵权人将侵权作品制作上 网并传播非常简单,网民无论在哪里上网,都可以看到该作品。由于互联网是虚拟世界,上面的地址就是IP地址和域名,何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何处是侵权行为 结果地,看上去只是字符与字符间的不同,很难区分和确定。不过,在实践中又必须将侵权行为地具体化。由于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设备,《司法解 释》把制作存放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定为侵权行为地,这是非常恰当的,在实践中容易识别,便于操作。但是,《司法解释》还规定,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规定正是上述案件出现复杂管辖问题的根源所在。 《司法解释》的本意可能是为在复杂的网络侵权环境下方便原告诉讼,但这样一来,原告可以拿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管辖法院,该管辖法院有可能 在离原告和被告都很遥远的城市,原告和被告到这里来诉讼是因为这里有人看到了被告的文章,至于侵权内容是不是真的在本地发现,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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