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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与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
www.110.com 2010-07-08 17:3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3号

案由:

 

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艳年,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市镇联边村尖彭路联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中心华威北里19-304。

 

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审理终 结。

 

判决主文: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天津泰达音 像发行中心经济损失297,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计逾期给付赔偿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签订《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专辑音带和CD光盘的合作出版 发行合同,约定: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合同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上诉人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审批,获批准后,由上诉人泰达音像在中国大陆 地区独家发行本合同录音制品等内容。《水木年华—新歌+精选》CD光盘专辑收集了“失恋日记”、“在他乡”、“小爱人”、“再见了最爱的人 ”、“蝴蝶花”、“中学时代”、“墓志铭”、“新年快乐”、“恋爱十日谈”、“青春正传”、“轻舞飞扬”、“一生有你”等十二首曲目。此后,该正版CD专 辑《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于2003年1月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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