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3号 案由: 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艳年,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市镇联边村尖彭路联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中心华威北里19-304。 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音像)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审理终 结。 判决主文: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天津泰达音 像发行中心经济损失297,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计逾期给付赔偿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签订《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专辑音带和CD光盘的合作出版 发行合同,约定: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合同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上诉人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审批,获批准后,由上诉人泰达音像在中国大陆 地区独家发行本合同录音制品等内容。《水木年华—新歌+精选》CD光盘专辑收集了“失恋日记”、“在他乡”、“小爱人”、“再见了最爱的人 ”、“蝴蝶花”、“中学时代”、“墓志铭”、“新年快乐”、“恋爱十日谈”、“青春正传”、“轻舞飞扬”、“一生有你”等十二首曲目。此后,该正版CD专 辑《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于2003年1月公开发行。
- 上一篇: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 下一篇:涉外仲裁申请书
相关文章
- ·专家支招天津泰达循环经济规划
- ·“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光盘生纠纷 侵权者赔
- ·《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光盘掀起维权波澜
- ·原告天津新港货代中心诉被告天津中北货代有限
- ·姜涛诉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非法占路经营进
- ·天津海事交管中心采取紧急措施 避免船舶碰撞事
- ·天津市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完善联审制度
- ·白天鹅公司、皓柏公司被爆商标侵权被判赔60万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3年住房公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组
- ·天津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大案 缴获盗版光盘30余万
-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 ·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
-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实施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 证据保全申请书(仲裁用)
-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 软件著作权人提出出仲裁和诉讼的
- · 著作权诉讼仲裁中的证据规定
- ·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 著作权诉讼纠纷裁定书(三)
- · 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二)
- · 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一)
- · 涉外仲裁申请书(范本)
- · 仲裁保全担保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