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
www.110.com 2010-07-08 17:38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 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 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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