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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链接中著作权合理使用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摘 要]目前对于超级链接法律纠纷理论认识及司法处理现状来看,过分强调著作者的保护,不利于因特网的成长, 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超级链接法律纠纷因链接方式的不同而导致的侵权形态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总体上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因特网技术基础决定了超链接 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因特网的传播价值决定了超链接中著作权的合理用。

 

  自1996 年英国Shetland Times 诉Shetland News 一案以来,在英、美、德国以及中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因超链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因特网的核心技术-超链接这一被称为“web 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正面临着一场严峻的法律挑战。就目前对于超链接法律纠纷理论认识及司法处理现状来看,未经许可的超级链接涉及到侵犯被链接者的著作 权、商标权、正当竞争权。仅就著作权而言,文字链接由于设链者只是在自己的网页上标注了他人的网站名称或URL ,各国现行并不认为侵犯著作权,一般也不会侵犯著作权。但在1996 年的英国Shetland Times v. Shetland News一案中主审法官在陈述对Shetland New 发布禁止令的理由时曾言新闻标题其本身有可能即为文字作品,受1988 年英国版权、设计、专利法案所保护①;图像链接由于设链者将它方网页之图像设于自己网页之上,往往会被认定侵犯的复制权、公开展示权②、保持作品 完整权③和改编权④。

  上述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因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院而有着较大的差异,就是同一国家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对于此问题的把握亦会因个案而有不同的 处理方式;并且目前的司法认定,对保护被链接网站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有益的,但它却存在着另一致命的缺陷:过份强调著作权的私权保护,可能将刚刚 起步的因特网扼杀在成长阶段,其中有些处理措施已经显示出了它的消极意义。这不利于因特网的成长,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此点,笔者认为,超级链 接中著作权的使用应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能动辄以去处理。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超链接的传输特征决定了超链接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如何界定和看待合理使用的问题,即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取舍平衡问题。在两方超级链接法律关系中, 上述关系大体转化为被链接者利益和设链者设链所实现的利益之间的取舍平衡之问题。而体现着设链行为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超链接传输特点和因特网的传播价 值,远远大于被链接者之利益(当然,设链行为所实现的利益中包含设链者的私利) ,对于二者利益冲突的取舍,决定了超级链接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对被链接网站正当竞争权侵权诉讼构成了超级链接纠纷的主流(其中经常伴有商标 淡化的问题) ,这一现象也恰好证明超链接一般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实际上被链接者也在较大程度上对设链者使用其著作物予以容忍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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