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对新闻出版管理行为的全过程控制,使此项审批业务工作达到优质、高效管理。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对本行政辖区内申请著作权作品登记许可的审批。
3、职责
3.1 窗口职责
负责本许可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受理、审核、许可;(注;需有关配合科室现场勘察的由窗口转交,由其勘察后出具材料),负责将审查合格的相关的材料报市局审核(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领导小组审核的);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将批准的许可文书在窗口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2 版权科(后方配合科室)职责
需要实地勘察查验的,由窗口传递到版权科,由版权科实地查验审核。合格的出具凭证传递到窗口,窗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领导审核的按规定审核后传递给窗口);不合格的下整改意见,合格后由申请人重新申请。
4、许可条件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辖区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5、申报材料
5.1 作品登记申请书;
5.2 权利保证书;
5.3 身份证明(作者或者其他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
5.4 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5.5 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
5.6 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6.收费标准
6.1 费
10万字下/每件50元;
20万字/每件80元;
20万字上/每件100元。
6.2 摄影、美术、图表/每件50元。
6.3 音乐、录象、计算机软件/每件50元。
7.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依据文件
8.1《山东省条例》(第八届山东省人大第29次会议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2《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9、存档资料
工作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相关资料 长期 局档案室
受理申请 长期 中心窗口
登记文档 长期 中心窗口
中心网络文档 永久 中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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