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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须进行资信调查
www.110.com 2010-08-05 17:05

 签约前须进行资信调查

  案例:2001年11月,台湾A公司(供方)经人介绍,与大陆B进口代理公司(进口代理方)签订设备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由大陆B代理公司于设备试车合格后1个月内(即2002年3月前),将大陆C公司(需方)支付的货款转交台湾A公司。台湾A公司如约按期将全套设备经大陆B代理公司报关入境,运抵大陆C公司,该设备经台湾A公司技术人员至C公司现场调试合格,如期在大陆C公司投入使用,大陆C公司按与大陆B代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期将全额货款汇至大陆B代理公司。但是,台湾A公司却迟迟没能收到大陆B代理公司转交的货款。台湾A公司林先生不停地催促大陆B代理公司支付货款,但是大陆B代理公司的王经理一直以汇率不合适或有其他大生意占用了资金等名义,拖延支付货款。半年后,林先生发现大陆B代理公司王经理的手机总是关机,其他的通讯方式也相继中断,林先生遂前往大陆实地了解情况,发现大陆B代理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台湾A公司为此损失了数十万元人民币。

  前述案情导致台湾A公司经济损失的症结问题主要在如下方面:1、台湾A公司没有在签约前期对大陆B公司进行必要的了解,完全凭借第三人的口头推荐,就盲目签约;2、台湾A公司在合同条款方面仍沿用与老客户(进口代理商)通常使用的格式合同,没有调整货款支付条款的相关内容,致使公司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前述案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刘结律师提醒广大台商注意:签约前,须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工作;即通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防微杜渐、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案情,并根据大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大陆企业进行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做相关介绍:

  一、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

  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企业概况、公司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本情况、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法定签约资格、企业类型、股东人数及各自股份比例、财务状况、经营现状、销售渠道等,另外还可以通过资信调查获取开户行的资金信用证明;对企业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约代表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事宜。通过前述内容的查实,在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签约对象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签约、履约主体资格,是否可以顺利履行合同并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台湾A公司不应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中间人,就签订不利于保护自身经济权益的合同,对初次打交道的公司应该了解其经营现状、经营能力和全面履约能力,否则难免会出现类似的麻烦。

  对初次打交道的公司,在签约时应十分注意交货和回款等条款的约定内容,在本案中应该采取先交款后交货或以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可以请可以信赖的中间人作为合同保证方,确保货款的最终兑现。林先生说,在案发后的确发现公司此单操作有误,一方面过于轻信中间人的介绍,另一方面公司没能及时修改合同支付条款,现在真是感到这样的失误不应出现,如果事先请律师指教,公司完全可以避免这次损失。

  二、资信调查的途径:

  对工商企业的资金、信用调查,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律师事务所;有资信调查经营范围的信息调查公司、顾问公司或管理咨询公司;有经营资信调查业务经营范围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等等。其中,律师事务所应为企业委托资信调查的首选机构。其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具有经济法律事务的综合分析能力,即将相关数据、资料从定量分析上升到定性分析,可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准确做出判断,至少得出以下结论,如:确定拟签约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签约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等。从而,将签约风险降至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律师也可根据资信调查之分析结果,修改或拟订营销业务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的完善,从根本上避免经营风险。

  台湾A公司如果在签约前委托了相关机构进行代理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应该会避免此次损失。哪怕是在签约前派人来大陆进行拟签约公司的实地考察,也可发现大陆B代理公司,并不具备中间人所说的履约实力或发现其他问题,完全可以另寻代理商或通过合同的完善,避免经济损失。

  经调查,大陆B代理公司实际注册地是北京的远郊区,在市区繁华地段的营业场所只是临时租用的;大陆B公司一直以大陆的一家大型国有公司之名义与台湾A公司联系,实际上,其注册资金很少,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私人小企业。林先生告诉刘律师:“我们要是事先了解到这些情况,就不会跟这家公司做买卖了。”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充分说明,资信调查是任何经济组织(包括台资企业)在签约前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通过资信调查,可以预测并降低签约风险,可以避免公司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亦可以通过事先规范签约行为,从而提高事后依法救济损失的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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