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
指一国对其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由于领土变更产生的国家间权和和义务的转移。被别国取代的国家叫做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叫继承国。
产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主要有:
一国将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
原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国家的—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
国家解体分裂为数国。
而被继承国则包括: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继续存在,发生部分继承;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完全消灭,发生全面继承。
国内革命或政变引起政权更迭以及领土被军事占领等情况不产生国家继承。对象是被继承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且须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连。
通常分为条约方面的继承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两大类,后面涉及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债务、档案、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权、经济资源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席位等方面。在联合国主持下,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和《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分别对国家在上述两方面的继承问题作了规定,但两公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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