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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继承

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是国家继承的重要方面。“国家财产”指在国家继承日期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规定属于被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包括不动产(如军事设施、监狱、机场、政府办公处所、国家医院和国立大学等)和动产(如货币、国家公共基金等)。位于被继承国领土内按该国国内法规定为第三国的财产,不受国家继承影响。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主要规定为:(1)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在无协定情形下,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及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2)新独立国家继承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所涉领土但位于该领土之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应转属新独立国家;位于所涉领土之外的不动产和不属于所涉领土所有,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如该附属领土曾为其创立作出过贡献,应按所作贡献的比例转属新独立国家;如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另订关于国家财产继承的协定,则该协定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国际法原则。(3)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一个国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4)一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另一个国家,在无协定时,位于所涉领土的国家不动产及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其他国家动产按公平比例转给继承国。(5)一国停止存在或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取代,适用上述第四项的原则,位于领土外的国家不动产按公平比例转给被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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