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主义
以出生地来决定个人的国籍的法律原则。按照这—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具有该国国籍。
过去采用绝对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曾规定过,本国人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不賄该国国籍。目前从外国吸收一定数量移民的国家,仍以出生地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主要标准,如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一些国家在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外国人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以该国国籍时,已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说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要求父母在该国定居、有一定居住年限或需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作出接受国籍的声明,等等。采用血统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的国家,,通常对父母不明或父母国籍不明的儿童,也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其该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主要采取血统主义,但同时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对境内发现的新生弃儿,各国通常将其视为出生于本国境内,而赋予其本国国籍。外国外交官员在驻在国享有特权和管辖豁免,对其在驻在国境内所生子女,驻在国不得依出生地主义賦予本国国籍。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使馆人员非为接受国国民者,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不应专因接受国法律之适用而取得该国国籍。有些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外国外交官员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不取得该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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