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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

国家允许被通缉或受迫害而避难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并提供保护的制度。国家给予外国个人庇护的权利,称为庇护权,是国家从属地优越权引申来的权利。是否给予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但庇护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因此又属于国际法范围,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并受给予庇护的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限制。个人只能依照所在国的国内法获得庇护,—般不具有当然享受庇护的权利。但当一国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给予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外国人以避难权时,享受庇护就成为有关外国人的一种由国内法给予的权利。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政治原因寻求避难的人,不得为非政治性的一般罪以及犯有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提供庇护。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一国在其领土上给外国人的庇护,被称为“域内庇护”或“领土庇护”。一国在本国领土以外的享有外国管辖豁免的场所庇护外国人,被称为“域外庇护”或“外交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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