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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时,中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概,英美法中有所谓“保证履行抗辩权”与之相类似。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功能一种自助性质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有:(1)当事人间因同一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3)后给付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使其有不能为对寺给付的现实危险。如上列经营状况严重恶等情形。此现实危险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之。(4)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经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而其未提供适当履行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赋予后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场合常常可以成立默示的预期违约,当事人也可以依预期违约的规定为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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