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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渔权

捕鱼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江河湖海捕捞渔业的权利。该权利是中国渔业法所确立的一项准物权制度。捕渔权经行政审批程序取得。

国家采用渔业许可证制,凡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渔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关证件方可从业。其中,渔业许可证一般括渔业许可的批准机关、经营单位或个人、船、渔具数量、作业类型、作业时限、场所等容。捕渔权人在从事捕捞时,一方面,对水滩涂上的其他权利应负有不得损害的民事务,如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方面,还负有保护渔业资源、水资源的特别义务,如应遵守国家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等定。同时,捕渔权人不得将渔业许可证转、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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