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英美法代理制度认为,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是英美法禁止翻供规则在代理关系上的具体运用。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外表授权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尽管他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大陆法系民法也认为,为平衡相对人与本人的利益关系,在本人与行为人间有特殊关系或有授权表象的情形,承认表见代理有代理的效力。
中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下列要件:(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行为当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即存在外表授权。存在外表授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无代理权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①无权代理人曾经被授予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理论上称为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②代理人于实施代理行为当时仍拥有代理权,只是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范围,理论上称为越权的表见代理;代理人自始就未曾被授予代理权,例如,被代理人曾明示或默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并未授予代理权,理论称为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3)须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相对人的信赖应有正当理由。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应依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问题。相对人也可以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回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使代理行为有效,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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