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概述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三、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形成权
- 法定代表人
- 代位继承权
- 被继承人
- 股权质押
- 房屋租赁合同
- 共同危险行为
- 表演者
- 表演权
- 社团法人
- 侵权行为
- 商业秘密
- 准物权转让
- 医疗期
- 人身损害赔偿
- 侵权
- 共同侵权行为
- 违约
- 高度危险作业致损责任
- 典权
- 最高额保证
- 表见地役权
- 采光权
- 著作权
- 分别财产制
- 仲裁
- 地役权
- 代理
- 债权人
- 被代理人
- 网签
- 变更之诉
- 物权关系
- 发起人
- 预告登记
- 婚前个人财产
- 人身关系
- 不表见地役权
- 财产关系
- 缔约过失责任
- 不特定物
- 公平责任
- 杠杆租赁
- 抗辩权
- 公序良俗原则
- 夫妻共同财产
- 劳动仲裁
- 合同
- 股东权利
- 合同履行
- 法定监护人
- 联营
- 迟延赔偿
- 廉租住房
- 民事赔偿
- 法人机关
- 标的
- 共同代理
- 典当管理办法
- 遗嘱继承
- 所有者权益
- 意思表示
- 仓单
- 公平原则
- 五证
- 表见代理
- 机关法人
- 公司章程
- 国家所有权
- 仓储合同
- 自然人
-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 版权
- 收养解除
- 法定继承
- 从债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婚后共同财产
- 违约金
- 赡养
- 播放权
- 信用卡诈骗罪
- 赡养义务
- 婚前财产
- 同居
- 自愿原则
- 代位继承
- 工业产权
- 占有
- 公序良俗
- 物的瑕疵担保
- 公力救济
- 房屋共有人
- 物权法定原则
- 遗产
- 自卫行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事纠纷
- 单方解除
- 排除妨碍
- 独立董事
- 低保
- 宣告死亡
- 名誉权
- 抵押权人
- 共同占有
- 继承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财团法人
- 订金
- 别除权
- 法定合同义务
- 返租式租赁
- 感情确已破裂
- 表见代理的类型
- 实质的商法
- 抚养费
- 保证人
- 不当得利
- 署名权
- 法人
- 医疗过错
- 个体工商户
- 监护职责
- 不动产质权
- 动产
- 有价证券
- 法人作品
- 违约责任
- 法定解除合同
- 放弃继承权
- 知识产权请求权
- 连带责任
- 法人的清算
- 医疗纠纷
- 补充责任
- 小产权房
- 工伤认定
- 精神损害赔偿
- 法人的变更
- 商业登记
- 中国驰名商标
- 诺成法律行为
- 扶养
- 火车票实名制
- 劳务关系
- 代理合同
- 发明专利
- 房屋所有权
- 负债
- 物权法
- 不可分物
- 保证
- 事业单位法人
- 离婚财产分割
- 公司债券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医疗事故
- 注销登记
- 监护人
- 直系血亲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姓名权
- 广告发布者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侵权
- 不动产物权
- 房屋相邻权
- 法人的机关
- 合伙纠纷
- 防御商标
- 债权关系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承租人
- 到达主义
- 实收资本
- 形式的商法
- 不动产
- 赠与
- 股票
- 法人分支机构
- 捕渔权
- 民间借贷
- 保全
- 被监护人
- 履行
- 禁转背书
- 不安抗辩权
- 居间人
- 民事法律行为
- 抵押权登记
- 无权代理
- 自助行为
- 非企业法人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告知义务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赔偿义务人
- 上市暂停
- 定金
- 不动产登记制度
- 法人代表
- 承揽合同
- 标的物
- 法定婚龄
- 不可分之债
- 返还请求权
- 监护
- 协议离婚
- 离婚
- 物
- 相邻权
- 获得报酬权
- 婚前财产公证
- 货币
- 授权委托书
- 非法复制
- 工商登记
- 著作出租权
- 共同共有
- 人身权
- 地上附着物
- 非债清偿
- 直系姻亲
- 劳动合同
- 欺诈
- 遗产继承
- 退伙
- 职务行为
- 最高额抵押权
- 票据时效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雇佣关系
- 广告经营者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公共财产
- 物权
- 复代理
- 房屋产权共有人
- 定金罚则
- 隐私权
- 附随义务
- 实践法律行为
- 财产用益权
- 责任认定书
- 宣告失踪
- 表示主义
- 收养关系
- 试用期
- 变动权
- 责任自负原则
- 直系亲属
- 控股股东
- 承揽关系
- 法定监护
- 乘人之危
- 解除合同
- 居住权
- 感情破裂
- 抵消
- 抚恤金
- 合伙
- 夫妻扶助权
- 表示行为
- 法定财产制
- 产品发明
- 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