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 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
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 2个回答15
- 中国驰名商标是否可以地级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 1个回答0
- 驰名商标维权打假 0个回答0
- 违规使用驰名商标罚款的相关事宜 1个回答0
- 为自家酒楼申请驰名商标可以不? 1个回答0
- 不安抗辩权
- 占有
- 工业产权
- 产品发明
- 隐私权
- 承租人
- 自愿原则
- 宣告失踪
- 代位继承权
- 感情破裂
- 著作出租权
- 收养解除
- 直系亲属
- 法定监护
- 离婚财产分割
- 法定继承
- 扶养
- 股东权利
- 共同代理
- 不表见地役权
- 婚前财产公证
- 知识产权请求权
- 法人
-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责任自负原则
- 继承
- 负债
- 股票
- 劳动合同
- 公司债券
- 直系血亲
- 法定婚龄
- 发明专利
- 赔偿义务人
- 不动产登记制度
- 国家所有权
- 侵权行为
- 到达主义
- 法人的机关
- 返还请求权
- 播放权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
- 实质的商法
- 不可分之债
- 物权法
- 动产
- 保证
- 商业秘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责任认定书
- 票据时效
- 广告经营者
- 宣告死亡
- 赡养
- 机关法人
- 典权
- 形成权
- 法定财产制
- 署名权
- 民间借贷
- 民事赔偿
- 法定解除合同
- 变更之诉
- 标的
- 形式的商法
- 抵押权登记
- 表演者
- 表见代理的类型
- 标的物
- 保证人
- 迟延赔偿
- 捕渔权
- 民事纠纷
- 表示行为
- 廉租住房
- 试用期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被监护人
- 共同侵权行为
- 抵消
- 居间人
- 房屋产权共有人
- 夫妻扶助权
- 防御商标
- 法定监护人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直系姻亲
- 承揽合同
- 物权法定原则
- 中国驰名商标
- 违约
- 房屋共有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所有者权益
- 表演权
- 最高额抵押权
- 赡养义务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法定合同义务
- 不当得利
- 杠杆租赁
- 医疗期
- 定金
- 人身损害赔偿
- 物权
- 物
- 著作权
- 单方解除
- 仓储合同
- 抗辩权
- 人身关系
- 缔约过失责任
- 债权人
- 遗产继承
- 获得报酬权
- 抚养费
- 离婚
- 排除妨碍
- 意思表示
- 高度危险作业致损责任
- 共同共有
- 附随义务
- 非企业法人
- 雇佣关系
- 小产权房
- 居住权
- 公司章程
- 退伙
- 违约责任
- 火车票实名制
- 遗产
- 地役权
- 财产用益权
- 财团法人
- 非债清偿
- 职务行为
- 婚前个人财产
- 自然人
- 上市暂停
- 精神损害赔偿
- 共同占有
- 自助行为
- 货币
- 预告登记
- 房屋租赁合同
- 工伤认定
- 不动产质权
- 个体工商户
- 实践法律行为
- 人身权
- 劳动仲裁
- 补充责任
- 乘人之危
- 返租式租赁
- 抚恤金
- 地上附着物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注销登记
- 名誉权
- 婚前财产
- 法人分支机构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法人的清算
- 控股股东
-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 广告发布者
- 物权关系
- 婚后共同财产
- 协议离婚
- 代理合同
- 保全
- 连带责任
- 社团法人
- 相邻权
- 医疗过错
- 告知义务
- 房屋所有权
- 发起人
- 仲裁
- 低保
- 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
- 准物权转让
- 网签
- 监护职责
- 事业单位法人
- 承揽关系
- 法人的变更
- 感情确已破裂
- 被继承人
- 侵权
- 商业登记
- 公序良俗
- 不动产物权
- 公力救济
- 违约金
- 仓单
- 典当管理办法
- 授权委托书
- 不特定物
- 合伙纠纷
- 公平责任
- 公平原则
- 遗嘱继承
- 房屋相邻权
- 共同危险行为
- 禁转背书
- 姓名权
- 订金
- 侵权
- 放弃继承权
- 合同
- 收养关系
- 分别财产制
- 诺成法律行为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监护权
- 最高额保证
- 同居
- 合伙
- 定金罚则
- 代位继承
- 表示主义
- 劳务关系
- 财产关系
- 法定代表人
- 实收资本
- 夫妻共同财产
- 有价证券
- 联营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不动产
- 非法复制
- 物的瑕疵担保
- 股权质押
- 欺诈
- 履行
- 法人机关
- 五证
- 自卫行为
- 法人作品
- 解除合同
- 别除权
- 代理
- 变动权
- 抵押权人
- 版权
- 公共财产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公序良俗原则
- 法人代表
- 独立董事
- 合同履行
-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债权关系
- 采光权
- 赠与
- 复代理
- 工商登记
- 监护
- 不可分物
- 表见地役权
- 从债权
-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