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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指以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核心观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这里的“本位”一词指的是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权利本位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产物。它对于人类文明的贡献在于极力保护个人财产权,刺激其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以契约自由、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真正奠定了民法的权利本位。民法作为权利本位的法律,其规范基本上是授权性规范。它确立的是一种客观的权利,个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规范的指引,把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自己主观上的权利。整个民法的体例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设计和编排的。

如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取得权利的方法,权利的存续期间等等,其余部分规定的是具体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个人生存所必须的权利,也包括个人充分发展自己的权利。此外还有关于侵犯权利的责任等规定。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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