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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的,人们只有通过理性的抽象才可把握的法的内在本质。法从现象上来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体系。国家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出现,法则以社会“公意”的面目赢得人们的遵守和服从。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透过这一法的现象,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法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然后又将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以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第二层次的本质是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法并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条件,相反地它对经济条件有反作用。

法的第三层次的本质是,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亦有影响作用,如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人口、科学技术等等对法律的形成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当然,,法和这些因素发生相互作用是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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